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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来源: | 作者:pmoa15e9b | 发布时间: 2020-05-25 | 4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 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 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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