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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国鉴认证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12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印发



部门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前,我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很大差距。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总监制度规定,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月18日至2月26日,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应急局、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3月17日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3月26日送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会签。4月22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

一)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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